《湖北师范大学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校园规范用语用字管理办法》《湖北师范大学校园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发布者:语委办发布时间:2018-04-25浏览次数:808

湖北师范大学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和《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精神,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为创建应用型的高水平师范大学而努力。

第一条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提升大学生核心素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加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设,对于提升教师职业技能水平,培养师生的文学鉴赏能力、语文写作水平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造就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高度重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改革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中,列入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和检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将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人才培养目标,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养和培训方案中。

第三条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是:普通话成为学校的工作语言和交际语言;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化标准和要求,消除校园内的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及其它不规范汉字。

第四条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学校指派一名校领导主管语言文字工作,成立由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副书记组成的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提供专项经费;语委成员单位各司其职,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各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联合会中的“学习部”或“宣传部”兼“语工部”,并成立相应的学生社团,建立覆盖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网络。

第五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及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在校园内设立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等相关内容的固定宣传牌,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宣传和中华经典诵写讲等竞赛活动。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每年9月份第三周的全国推普周宣传活动、语言文字类竞赛活动等,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氛围。

第七条提高师生员工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领导干部、教师应带头在会议、公务活动、教育教学中说普通话;行政机关、图书馆、食堂、医务室、保卫处及其他“窗口”服务行业的干部、职工,工作时应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学校的校园公共环境及教育教学活动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其中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展板(牌)、校刊(报)、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教师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及语言文字应用方面,应起到表率作用。教师在授课、撰写教案、讲义、制作课件、批阅试卷、作业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规范汉字;大学语文教师应熟悉、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学校应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作为教师教育教学考核、职务晋级和评优评先的基本内容和条件。

第十条学校应将说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列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纳入评选三好学生等各类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学生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并把用语用字规范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评定教育教学成绩的标准之一。

第十一条 学校应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学科教学中都应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师范专业开设《教师口语训练》课程,非师范专业开设《普通话》课程,除文学院以外的所有专业均开设《大学语文》,全校学生开设书法课程;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以诵读、书写、讲解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展示和传播,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同时,针对所有学生开设相关的公共选修课,以增强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十二条 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要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不断加强普通话测试员的业务培训,完善测试管理工作,保障测试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凡在职教职员工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培训和测试,并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其中从事《教师口语训练》和《现代汉语》语音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教师最低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学校管理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新进教师,两年内达不到等级要求的,暂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学安排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毕业时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凡毕业时普通话达不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的学生,将缓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对校园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研工作和语言资源库建设,面向社会做好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湖北师范大学校园规范用语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推进汉字管理规范化,消除校园用字混乱现象,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用字的依据:

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86年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公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2001年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第三条以下场合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等;

(二)校刊(报)、教材及学术著作、音像制品等;

(三)各种竞赛活动颁发的奖状、证书、制作的纪念册等;

(四)各类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座牌、请柬等;

(五)各种橱窗、墙报、板报、海报和各单位的告示、通知等;

(六)教师的教案、板书(教学需要除外)、试卷、学生的作业及各种实验报告等;

(七)信息处理及信息技术产品等;

(八)其他公示性的文字等。

第四条以下场合可以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姓氏中的异体字;

(二)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三)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第五条在《大学语文》、《教师口语训练》、《普通话》、《书法》等课程中,均应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的培养和汉字基本功训练,以提高学生规范用语用字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各单位应充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并加强领导。各院系应设有校园用语用字监督员,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全校用字管理工作。

(一)校语委办负责编制、编印用字规范材料,运用各种方式宣传、讲解用字规范标准;

(二)校内各单位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等固定标牌用字需经校语委办审核后方可制作;

(三)校语委办负责不定期检查校园用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责令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师范大学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SHUIPING CESHI,缩写为PSC)是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测查应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熟练程度的口语考试,是我校推广普通话和提高师生普通话应用水平的基本措施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测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湖北师范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以下简称“校测试站”)是全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挂靠校语委办,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0032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和我省统一的培训测试教材,组织实施全校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二)校普通话测试站(以下简称“校测试站”)负责全校普通话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管理并具体实施全校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校测试站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推荐、聘任以及业务培训和考核;负责测试机房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保存测试档案;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研究工作等。

第二条 测试员的条件及管理

(一)普通话测试员分省级普通话测试员和国家级普通话测试员。普通话测试员须经过国家或者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方可上岗;

(二)申请省级普通话测试员证书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熟悉新时期国家语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学校的推普工作。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3.普通话口语良好,达到一级水平。

4.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具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

5.有敬业精神,热爱普通话测试工作,平时工作表现好。

6.年龄不超过45岁的本校教师、干部。

(三)国家级普通话测试员由湖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按照国家语委制定的学员选送条件直接选拔,参与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普通话测试员证书;

(四)普通话测试员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3年。聘书由湖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统一下发,普通话测试员持聘书上岗;

(五)校测试站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指导下,每年对全体普通话测试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普通话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工作量、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六)按照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要求,校测试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派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工作责任心强,能完成全年本校测试工作量的测试员参加全省骨干测试员的培训考核。经省测试中心聘任后负责本校普通话测试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控。

第三条 测试对象及达标要求

全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职教职员工,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所有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二)全校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从事普通话和语音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水平;

(三)学校管理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四条 报名、培训及测试工作

(一)新生入校后,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参加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

(二)师范专业学生必须修完《教师口语训练》课程之后参加测试;非师范专业学生需修完《普通话》课程之后参加测试;测试成绩没有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可以自愿再次参加普通话培训的学习;

(三)每学期的第二周为全校学生普通话测试报名时间,每人每学期只能报名一次。校测试站将根据情况分批安排测试;

(四)新进教师办入职手续时须按学校的要求到校语委办登记普通话测试成绩,没有达到要求的教师必须重新参加普通话测试。在职教职员工的普通话测试实行免费报名,每人每年只能报名一次;

(五)校测试站将按照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的要求,逐步规范与完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试违纪违规的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测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认定为测试违纪,取消本次测试资格;事后发现的,给予其该次测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有违纪行为而不服处理,辱骂、威胁或采取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备测室、测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在备测室相互讨论、询问试题答案的。

4.在备测的过程中在试卷上作记号的。

5.带走或损毁备测用卷(含机位签号)的。

6.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备测室及测试室的。

7.未在测试室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8.未经测试工作人员同意,在测试过程中擅自离开测试室的。

9.在测试室故意损坏计算机或其它配件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测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测试作弊,其本次参加测试的成绩以零分计:

1.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测试的。

2.在测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测试的。

4.其他作弊行为。

(三)测试组织机构、测试工作人员在测试过程中或者测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应试人员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本次参加测试获得的成绩并由此取得的等级证书,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

1.通过伪造证件获得测试资格和测试成绩的。

2.复审过程中,通过声纹识别发现同一考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参加测试,声音不相吻合的。

3.应试人员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有第2条、第3条行为之一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一年的处理。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是在校生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我校测试站将按照作弊行为录入考生信息档案,并向省普通话测试中心报送个人基本信息。

    (四)普通话测试员、工作人员对测试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测试规定的,由校测试工作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等,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将按照《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