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语委办发布时间:2006-05-16浏览次数:1990

湖北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精神,结合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语字[2001]5号)文件的要求,不断规范我校语言文字工作,保证语言文字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特修订《湖北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全面进行素质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力度,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适应信息化时代,加强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校园用语用字的基本要求: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用字,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化标准和要求。消除校园内的繁体字、异体字及其它不规范简化汉字。
    第三条  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学管理工作之列。
第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理顺关系,加强职能。学校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语言文字工作,成立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提供专项经费,负责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各院系成立语言文字工作组,学生中成立推普协会等社团,建立覆盖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网络。
 
第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在校园内设立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宣传牌,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提高师生员工对加强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领导干部应带头学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行政机关、图书馆、医务室、食堂、商店及其他“窗口”服务行业的职工,工作时应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  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计划、分期分批地举办普通话培训班和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员工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培训测试。其中从事《教师口语》和《现代汉语》语音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教师最低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学校管理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 《教师口语》是师范专业的一门公共必修课,应列入师范类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在理工科专业开设《大学语文》,同时,针对所有学生开设相关的公共选修课,以增强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普通话水平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九条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引导者,应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务晋级和评优评先的基本内容和条件。教师板书、课堂讲授、试卷用字、教学软件等应使用规范语言文字。
第十条 将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列入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纳入各类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各教学单位应注意做好学生平时规范用字的教学和使用工作。应届毕业生在参加教育教学实习的实践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并把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情况,作为评定教育教学实习成绩的标准之一。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坚持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并按规定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毕业时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师范专业毕业生达不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没有参加普通话测试的,均缓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各单位除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学校每年9月第三周的普通话宣传周和每年一次的普通话大赛等活动外,还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利于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活动,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研工作,面向社会作好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对校园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2005年12月28日